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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关于律师事务所行政审批业务后续证照办理程序变动的通告

作者:上海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处   日期:2016-02-26    阅读:8,297次

申请人:

        市质监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标〔2015〕608号)的要求,全面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工作,本市从2016年1月1日起,已不再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机构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我局已向司法部报告了相关情况并请示上级部门抓紧协调解决,同时也与市质监局进行了协调沟通。据了解,司法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目前正在就有关律师事务所管理纳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体系的工作进行磋商,现有待司法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的协商意见。

        鉴于以上情况,您申请办理的新设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地址和名称变更等业务,在完成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后及在司法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尚未出台相关解决方案之前,存在无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变更现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情况,有可能导致您在办理开业登记、税务、银行开户等手续方面的不便,影响您的执业活动。我们建议您暂缓提交此类申请,待司法部和国家质监总局协商解决意见出台后再予提交申请。对此给您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


上海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处

                           

201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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